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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17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汉军与丛树科、潘呈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军,丛树科,潘呈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750-1号原告:刘汉军,居民。被告:丛树科,居民。被告:潘呈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军诉被告丛树科、潘呈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军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丛树科、潘呈彦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原告刘汉军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车号为鲁H×××××)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丛树科、潘呈彦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刘汉军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一辆(车号为鲁H×××××)。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丰思国审判员  宋文喜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务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