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陕西省西安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与陈联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西安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陈联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西安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法定代表人张立新,系该局负责人。被执行人陈联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121号民事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陕西省西安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0059号之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