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亳民一终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军与蒙城县交通运输局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军,蒙城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6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郑树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宋登民,局长。委托代理人:邓子明,该局法制股长。委托代理人:郭健,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军因与被上诉人蒙城县交通运输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军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王军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王军撤回本案上诉及起诉;二、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均由王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秋菊审 判 员  许 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