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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行辖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玉强、陈玉全、王瑞田、李玉忠、李伯峰、赵登芳、王月福、王恩昌、李静、王亚清与抚顺市绿化委员会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中行辖字第00024号起诉人李玉强、陈玉全、王瑞田、李玉忠、李伯峰、赵登芳、王月福、王恩昌、李静、王亚清诉抚顺市绿化委员会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赔偿一案,起诉人直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此案实行异地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王 昱审 判 员  徐铁军代理审判员  兰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子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