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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万才、郭冬丽等与芜湖绿苑科技有限公司、王雅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才,郭冬丽,芜湖绿苑科技有限公司,王雅静,潘金兰,王金林,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王雅芳,陈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371号申请人:王万才,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人,住安徽省铜陵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郭冬丽,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禹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芜湖绿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芜湖县湾沚镇赵桥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雅静,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雅静,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潘金兰,女,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金林,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芜湖南亚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雅芳,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雅芳,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克进,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番法石初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绿苑科技价值2212160元的财产;二、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许 旻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芮道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