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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桂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传好与黄样红、黄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好,黄样红,黄才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桂民初字第48号原告张传好,男,汉族。被告黄样红,男,汉族。被告黄才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好诉被告黄样红、黄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好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笫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好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1089元由原告张传好负担。审判长  赵良峰审判员  李启华审判员  付明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