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乳法桂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传好与黄样红、黄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好,黄样红,黄才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桂民初字第48号原告张传好,男,汉族。被告黄样红,男,汉族。被告黄才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好诉被告黄样红、黄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好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笫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好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1089元由原告张传好负担。审判长 赵良峰审判员 李启华审判员 付明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