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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仝惠清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惠清,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仝惠清,女。被执行人张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运盐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勇银行的存款25678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256780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黄志勤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