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执字第007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上海弘亿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弘亿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71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弘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徐回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上海弘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814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237元,执行费1391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10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