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梁晶晶与梁理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晶晶,梁理杰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梁晶晶,女,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0225。监护代理人林卓环,女,汉族。被告梁理杰,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021X。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晶晶诉被告梁理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梁晶晶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理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晶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874元,由原告梁晶晶负担。审 判 员 严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丽英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