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导宇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水轮厂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水轮厂有限责任公司水电控制设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导宇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水电控制设备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235号原告重庆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一村83号3-1,组织机构代码75006957-6。法定代表人张颖,经理。被告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正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0945-2。法定代表人赵自成,经理。被告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水电控制设备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工联三村3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4639-5。法定代表人李永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导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水电控制设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导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水电控制设备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导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导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水电控制设备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65元,由原告重庆导宇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