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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绪忠与甘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忠,甘林,李治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582号原告王绪忠,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杨华,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林,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被告李治芹(系甘林之妻),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绪忠与被告甘林、李治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绪忠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所有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绪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甘林、李治芹所有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辛雪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