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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娄纯凯与梅河口市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纯凯,梅河口市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娄纯凯,男,1954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220519195402071671),满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解放街季家村二组。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梅河大街2389号。法定代表人戴秀胜,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梅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娄纯凯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协助申请执行人娄纯凯办理位于梅河口市枫林小镇小区A区6号楼3单元501室房屋使用权证登记的相关手续。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娄纯凯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杰审判员 张殿龙审判员 朱利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