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再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马峰涛与陈杰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峰涛,陈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再终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峰涛(曾用名马锋涛),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相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杰,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敬勇,山东肥城仪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马峰涛因与被申请人陈杰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2)汶民一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2)济民终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马峰涛仍不服,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济民申字第22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马峰涛向本院提起撤回再审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马峰涛撤回再审请求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再审申请人马峰涛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2)汶民一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2)济民终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绪启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