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大商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永德、张安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永德,张安花,王文军,庄会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大商初字第102-1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告:杨永德,农村居民。被告:张安花,农村居民。被告:王文军,农村居民。被告:庄会秋,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永德、张安花、王文军、庄会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杨永德、张安花、王文军、庄会秋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纪 英审 判 员 赵西峰人民陪审员 薄夫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臧慧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