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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艳与马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艳,马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艳,女,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武,男,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上诉人周艳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艳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艳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周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