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向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671号原告向某。委托代理人沈明华,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钟江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小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