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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向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671号原告向某。委托代理人沈明华,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钟江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小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