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冠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石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664号原告:石某某,农民,住冠县。被告:韩某某,农民,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已经调解和好,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和宪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