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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柳杨与冯家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杨,冯家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67-1号原告柳杨,男,回族,身份证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双庄村2队****号。现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030。委托代理人敖斌、李成,均为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家勇,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3334。委托代理人刘晏、陈沈旭,均为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柳杨诉被告冯家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理由是涉案物业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原告的身份证住所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临时居住地为佛山市南海区季华七路怡翠玫瑰园,被告的住所也在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因此本案应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本院查明,涉案物业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并已取得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故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