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琪与黄家利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王琪。被执行人黄家利。申请执行人王琪与被执行人黄家利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家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琪于2015年4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家利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琪案款共计911631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黄家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对被执行人黄家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13200元进行了扣划。因被执行人黄家利在本院中也是另案被执行人,故本案分配到案款95340.48元。另查明,本案于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家利所有的房屋,房屋暂无法处置,待保全查封到期后再续行查封。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家利的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黄家利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琪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911631元及相应利息,本次执行到位案款95340.48元,现被执行人黄家利尚欠申请执行人王琪816290.52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黄家利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王琪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