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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执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房新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房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即执字第16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二路273号。负责人于彬,行长。被执行人房新涛。被执行姜建光,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鹤山路207号1号楼2单元202户,身份证号××。被执行刘永花,女,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公安小区,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房新涛、姜建光、刘永花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中,因双方以庭外协商履行,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即商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娟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