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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淄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赫德铝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恒沣膜科技有限公司、胡业挺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赫德铝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恒沣膜科技有限公司,胡业挺,韩淑云,山东华普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淄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赫德铝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兴鲁大道1677号。法定代表人姜天亮,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恒沣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梅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业挺,董事长。被执行人胡业挺,山东恒沣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淑云。被执行人山东华普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贾黄村东。法定代表人韩怀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4日、2015年3月27日依法委托山东金正拍卖有限公司、山东中立信拍卖有限公司联合对被执行人山东恒沣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淄博市周村区兴鲁大道1677号,抵押房地产及在建工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6-1038753号、06-103875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淄国用(2011)第D0206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370306(2011)15、42号,祥见淄瑞估字(2014A)第03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登记和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山东赫德铝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上述财产第二次拍卖流拍价1942.784万元抵偿其在(2013)淄商初字第91号判决书和(2013)新商初字第260号判决书中所享有的全部债务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山东恒沣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淄博市周村区兴鲁大道1677号的房地产及在建工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6-1038753号、06-103875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淄国用(2011)第D0206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370306(2011)15、42号,祥见淄瑞估字(2014A)第03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作价1942.784万元[其中:抵押财产第一、二幢及宗地作价16086552.00元,在建工程第三、四幢及附属物作价3341288.00元。祥见淄瑞估字(2014A)第03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交付申请执行人山东赫德铝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抵偿其在(2013)淄商初字第91号判决书和(2013)新商初字第260号判决书中所享有的全部债务及利息。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山东赫德铝木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曹继明审 判 员  孙兆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初勤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