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关婉欣与上海道和慧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道和慧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人才培训市场促进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婉欣,上海道和慧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道和慧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人才培训市场促进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9号原告:关婉欣,住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理人:张旺欢,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周小春,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道和慧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新发。被告:上海道和慧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顾亚楠。被告:上海人才培训市场促进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于英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婉欣与被告上海道和慧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道和慧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人才培训市场促进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婉欣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婉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婉欣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关婉欣负担。审 判 长 廖敏敏审 判 员 张 翼代理审判员 李 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凤敏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