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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YASUNORIHATADA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18号原告郑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住址:。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日本居民,证件号码:TGXXXXXX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以原告想通过和被告进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旭耀人民陪审员  刘南健人民陪审员  景 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莫随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