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YASUNORIHATADA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18号原告郑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住址:。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日本居民,证件号码:TGXXXXXX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以原告想通过和被告进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旭耀人民陪审员 刘南健人民陪审员 景 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莫随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