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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传胜与吴思洋、王利利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传胜,吴思洋,王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25号申请人:李传胜,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吴思洋,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王利利,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人李传胜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思洋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兴中路128号南山郦都小区房屋一套,并向本院提供了李传胜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华盛街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思洋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兴中路128号南山郦都小区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