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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711号原告尹某某,女,汉族,1987年2月13日生,山西省泽州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4月1日生,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已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娜人民陪审员  董海龙人民陪审员  蒋 莉���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姣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