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曲**,女,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忻州市五台县人。被告张**,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忻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秀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丰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