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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曲**,女,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忻州市五台县人。被告张**,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忻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秀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丰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