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郭起艮与杨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起艮,杨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608号原告:郭起艮,女。被告:杨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起艮诉被告杨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起艮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起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起艮撤回起诉。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