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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02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秀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华,张建新,徐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80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华。申请执行人张建新。被执行人徐进。张秀华、张建新与徐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3)太民初字第0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第一条,徐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张秀华、张建新赔款98563.03元,并直接支付张秀华、张建新预交的诉讼费用603元,合计99166.03元。因徐进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99166.03元。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4月2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徐进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已付),余款78166.03元被执行人徐进于2016年4月20日、2017年4月20日、2018年4月20日各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余款19166.03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因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太民初字第041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展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