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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唐海军与李照月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2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俞雪亮,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为137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洁审判员  钱岚审判员  程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