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峻金与被执行人窦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俊金,窦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闫俊金,男,1958年9月25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窦春成,男,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闫峻金与被执行人窦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俊金申请执行(2014)寿商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窦春成住址及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寿商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柳 林人民陪审员 马爱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小平(校对人:高小平)赵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