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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与李从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李从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49楼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65883231。法定代表人卢业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雪英,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环市东路403号广州国际电子大厦2206室,组织机构代码753685227。法定代表人卢业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俊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从纹。上诉人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从纹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诉人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从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问题。一、对于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诉主张李从纹入职时学历造假,隐藏疾病,导致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经核查:1、李从纹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仲裁申请诉求为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在病假期间辞退员工应当支付赔偿金及病假期间工资等,其中并没有关于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诉求。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并没有提出反申请,却提出了因为李从纹入职时学历造假,隐藏疾病,导致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认为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抗辩理由,且在一审程序中,亦没有提起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其抗辩理由与仲裁一致。本院认为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仲裁程序和一审程序中,均没有提起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仲裁申请诉求和诉讼请求,其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抗辩与李从纹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仲裁申请诉求和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存在对应关系,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理据不成立,仲裁庭和原审法院对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进行审查,超逾了仲裁申请诉求和一审诉讼请求应当审理的范围,存在超逾审理范围的事实错误;2、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李从纹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李从纹存在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与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之后在仲裁和一审程序中主张的劳动合同无效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其相互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不构成有效抗辩的法律效力。综上,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上诉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不予审理。二、对于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主张因李从纹存在长期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否成立的认定。1、一审中,李从纹主张从2013年12月19日开始连续治疗或者病休,提供了其与主管张韬的通信记录证明已经口头请假,并主张相关的病假单及住院单已经交给了文员李秀芬补办病假手续。本院认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及【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医疗期满。”的规定。经核查,李从纹于2012年3月28日入职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法李从纹应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李从纹2013年7月5日开始休病假,其医疗期在2013年7月5日至2013年12月5日期间确定。根据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李从纹2013-2014年考勤明细表》显示,李从纹2013年7月5日早上08:23上班至13:28(上班0.5个工作日)后住院治疗,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在2013年7月17日早上08:42上班至15:03(上班0.625个工作日)曾经到公司上班。其病休假从2013年7月5日至8月30日,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该期间李从纹办理了病休假手续。2013年8月30日后,李从纹结束休病假,正常上班,直至2013年12月19日再次休假至2014年2月14日。按照3个月的医疗期6个月内累计病休天数的规定,计算李从纹此后的医疗期应从2014年2月14日往前倒推6个月,即自2013年8月14日起算,此前的病休天数不再计算为3个月的医疗期内,李从纹至2014年2月14日,尚未满3个月的医疗期。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认为李从纹没有办理病休假手续,属于旷工。李从纹主张已经向其主管通过短信、电话和当面提出了请假,之后亦将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清单等交给了负责的公司文员办理请假手续,该期间属于病休假。本院认为可以认定李从纹存在请病假的相关事实,且仍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其长期旷工而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关于2014年1月医疗期工资事项,根据上述分析,2014年1月,李从纹尚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其未上班,高柏(广东)顾问有���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当支付医疗期工资,原审法院确定的数额准确,本院予以维持。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诉要求不支付2014年1月医疗期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均准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诉人高柏(广东)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刚(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