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唐文与单烈翔、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单烈翔,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700-1号原告:唐文,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工商户。被告:单烈翔,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业主,浙江省东阳市人。被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永高,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唐文诉被告单烈翔、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单烈翔在本辖区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某村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同时合同的履行地不在丹江口市三官殿辖区,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或者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庭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单烈翔虽然属于浙江省东阳市人,但从2012年11月至今租住在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安乐河村谭成仁的房屋,连续居住满两年以上,有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安乐河村出具的证明佐证。同时按照被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丹江口丹阳市场项目部负责人单烈翔与原告唐文签订丹江口丹阳农贸市场商住楼项目钢材供应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三官殿法庭系我院派出法庭,且被告单烈翔租住地属于三官殿法庭辖区,故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三官殿法庭应当有管辖权,对被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三官殿法庭对该案有管辖权。如不服本裁定,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晓云审 判 员 陆 锐代理审判员 赵 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