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叶可颂与姚忠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叶可颂,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姚忠坚,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可颂与被告姚忠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可颂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可颂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可颂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叶可颂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秀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