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海金惟楷终端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圣路薇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惟楷终端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圣路薇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015号原告上海金惟楷终端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莹。委托代理人朱燕,系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圣路薇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惟楷终端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圣路薇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依法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惟楷终端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廉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