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执字第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马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560-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马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七民初字第60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七执字第560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金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