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国壮与代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王国壮。被告代福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壮与被告代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王国壮负担审判员 赵多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包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