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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兵、杨二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兵,杨二红,王俊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121-1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处。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被告王兵,男,汉族,1983年4月2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杨二红,女,汉族,1971年6月14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王俊英,女,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兵、杨二红、王俊英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二红在银行存款9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二红在银行的存款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廷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