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初字第028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友河与陈作平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河,陈作平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02820-1号原告朱友河。委托代理人晁广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友河与被告陈作平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友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友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朱友河负担。审 判 长 刘振亚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解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