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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初字第028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友河与陈作平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河,陈作平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02820-1号原告朱友河。委托代理人晁广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友河与被告陈作平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友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友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朱友河负担。审 判 长  刘振亚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解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