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凤珍与被告齐海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珍,齐海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08号原告王凤珍。被告齐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珍与被告齐海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珍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段书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鞠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