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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凤珍与被告齐海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珍,齐海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08号原告王凤珍。被告齐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珍与被告齐海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珍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段书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鞠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