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执异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杜文峰,唐天悦,苏州吴地人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必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异字第0024号异议人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白茆镇。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刘、蒋志丹。申请执行人杜文峰。委托代理人屈昆鹏,江苏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天悦。被执行人苏州吴地人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莫邪路1288号。法定代表人段海飞。被执行人苏州市必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解放西路100号-2。法定代表人周燕。申请执行人杜文峰与被执行人唐天悦、苏州吴地人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必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3)吴执字第0224-2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苏州市必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江苏波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0%的股权。案外人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以申请执行人已就异议的查封事项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院(2013)吴执字第0224-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异议申请。本次执行异议审查终结。审 判 长 辛 欣审 判 员 丁文芳代理审判员 钱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