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联根与被告吴美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607号原告吴联根,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张泽川,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美蓉,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联根与被告吴美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联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吴联根负担。审判员郭灿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吴国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