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唐飞与沭阳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金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飞,沭阳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金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陈飞平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745号原告唐飞,居民。委托代理人梁晓兵,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瑞声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金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瑞声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俞建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工业大道31号1栋。法定代表人赵希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飞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45元,减半收取61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