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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2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郝文涛与庞君梅、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文涛,庞君梅,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2995号原告郝文涛,男,41岁,蒙古族,无职业。被告庞君梅,女,32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岳明,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郝文涛诉被告庞君梅、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银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文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庞君梅、岳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0月9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此款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予偿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二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据1枚,证明二被告于2011年10月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经庭审举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据客观、真实的记载了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0月9日,被告庞君梅、岳明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二被告并于借款同日为原告出具等额借据1枚。此款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二被告借原告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庞君梅、岳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郝文涛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银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松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