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成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伟,袁满华,陈福娣,东莞宏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7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成伟。被执行人袁满华,香港居民。被执行人陈福娣,香港居民。被执行人东莞宏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袁满华。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2013)东三法民四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袁满华、陈福娣、东莞宏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满华、陈福娣、东莞宏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7594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业生人民陪审员 张君秋人民陪审员 刘分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向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