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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勇、杨海琴与钟世平、钟磊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勇,杨海琴,钟世平,钟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093-1号申请人周勇。申请人杨海琴。被申请人钟世平。被申请人钟磊。本院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093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钟世平、钟磊所有的价值12万元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现申请人周勇、杨海琴称已和被申请人钟世平、钟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钟世平、钟磊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钟世平、钟磊所有的价值12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杨大军所有的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陈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