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35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在中国银行宿州分行办理卡号62×××60信用卡,后使用该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27994.89元,经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款。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将恶意透支款的款息全部归还中国银行。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赔透支款,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判处缓刑。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在中国银行宿州分行办理了卡号62×××60的信用卡,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2月5日期间,多次透支人民币合计27678.30元。2014年五六月份,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数十次催收被告人陈某甲还款,被告人陈某甲改变了联系方式并逃匿,至2014年11月仍不归还透支款。2014年11月18日,中国银行宿州分行向宿州市公安局提出控告。2015年3月2日18时许,宿州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甲于18时47分至宿州市公安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将恶意透支的款项及其利息归还了中国银行宿州分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发和抓获经过、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记录、银行催收记录,以及证人孙某、陈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银行信用卡超过规定限额和期限透支人民币27678.30元,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另能退还被害单位的钱款,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能够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民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慧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