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沈保朝与王英林、赵金祥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保朝,王英林,赵金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45号原告沈保朝,男。委托代理人刘虎林,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英林,男。被告赵金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保朝诉被告王英林、赵金祥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保朝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查被告无反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保朝撤回对被告王英林、赵金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沈保朝负担。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孙晓峰陪审员 马云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符朝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