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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韦钢彬与张继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钢彬,张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8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韦钢彬。被执行人张继伟。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继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温 锟执行员  吕智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