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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邱亮飞与李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亮飞,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013-1号申请执行人邱亮飞,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孙家岔镇沙坡村村民,住该村118号。被执行人李庆,又名李宁,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陆东村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邱亮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9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庆给付其案款4215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庆无固定工作及住所,本院多次到其原居住地寻找均没有下落。2015年1月22日,被执行人李庆见到我院执行人员留置的传票后来法院,承诺在2015年春节后先付部分案件款,但其至今拒不到庭,手机也处于无法接通状态。本案为了穷尽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但未获得任何存款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庆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上述情况,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执字第010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学 新代理审判员 胡���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