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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张新福、高密市新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伟,张新福,高密市新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单少勇,高密市海川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徐虎,孙学成,于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刘宏伟。被执行人张新福。被执行人高密市新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单少勇。被执行人高密市海川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虎。被执行人孙学成。被执行人于术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初字第3309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孙学成在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孙学成在工资收入xxx元,每月扣留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